深圳市朗坤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甲方1”)及全資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2”,與“甲方1”合稱“甲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簡稱“乙方”)及保薦機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方”)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
1、甲方1為甲方2的母公司,甲方1計劃將其超募資金投資通州區有機垃圾資源化綜合處理中心項目,甲方2是落實及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法人主體,甲方1指定甲方2以之名義在乙方處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用于建設通州區有機垃圾資源化綜合處理中心項目超募資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2、乙方為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有權開展募集資金監管業務;乙方授權下屬機構中國銀行深圳龍崗支行營業部為甲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用于甲方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
3、丙方為甲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保薦機構,有權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規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稱“各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2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戶名稱為北京朗坤生物質新能源有限公司,賬號為753678940797,開戶行為中國銀行龍崗支行營業部,截至2024年8月21日,專戶余額為0萬元。該專戶僅用于通州區有機垃圾資源化綜合處理中心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甲方2不得在專戶之外開設其他賬戶用于上述用途的募集資金的存儲和劃轉。專戶的預留印鑒必須含乙方指定的印章。乙方可為甲方開通中國銀行網上銀行查詢托管賬戶余額及對賬資金流水的功能,不開通透支功能以及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的支付功能。乙方在履行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必要的指令審核等流程后,對甲方提交的網銀指令實施落地處理。
(2)甲方、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丙方應當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導職責,并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對甲方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甲方承諾建立健全客戶盡職調查等反洗錢和制裁合規內部控制機制,落實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交易監測、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名單監控等相關監管要求,與乙方共享本業務項下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相關情況。確保資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錢、恐怖融資、制裁違規或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6)甲方承諾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錢和制裁合規義務,在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前提下,按乙方反洗錢和制裁合規盡職調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機構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關交易的背景信息等。
(7)募集資金劃撥申請
甲方應當事先向乙方發出劃款指令授權書,約定劃款指令中甲方的授權簽發人簽章(或簽字)和授權印章樣式。
甲方在向乙方提出募集資金劃撥申請時,應加蓋與提供給乙方的指令授權書相符的印章和簽字,向乙方提供募集資金用途的證明文件,募集資金用途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決議和項目批復文件,上述資料通過附件三中的郵箱進行傳遞。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募集資金劃撥申請、資金用途等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劃付募集資金。
乙方審查劃款指令簽章的表面一致性,并根據甲方提供的資金用途證明材料審查收款交易對手名稱、交易對手賬戶、支付金額等必要付款信息的表面一致性,并對劃款金額、用途的表面一致性進行審查;若存在異議或不符,及時與甲方進行電話聯系和溝通,并將劃款指令退回甲方修改,乙方對劃款指令所附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不承擔責任。表面一致性審查無誤后,乙方將專戶內的款項以轉賬的方式劃到劃款指令指定的收款賬戶中。
劃款指令應以原件或掃描件的方式向乙方發出,當其以掃描件方式發出時,應由甲方保管原件,乙方保管掃描件,當兩者不一致時,以乙方收到的掃描件為準。
因甲方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關資金用途證明材料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不合法導致乙方的支付義務未能及時完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監管費用
各方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募集資金業務監管服務不收取監管費用,但對于在募集資金劃轉過程中產生的銀行資金匯劃費(如有),乙方可直接從托管賬戶中扣除該費用。
(9)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10)甲方一次或十二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五千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及乙方應當及時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11)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五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12)乙方三次未及時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13)本協議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丙方義務至持續督導期結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